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公害食品大菱鲆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大菱鲆(5cophthalmus maximus Linnaeus)活魚和鮮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 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4789.1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總則
GB 4789.4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沙門氏菌檢驗
GB 4789.6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致瀉大腸埃希氏菌檢驗
GB 4789.7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副溶血性弧菌檢驗
GB 4789.20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水產食品檢驗
GB/T 5009.12 食品中鉛的測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鎘的測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總汞的測定方法
GB/T 5009.45-1996 水產品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NY 5029-2001無公害食品 豬肉 NY 5070-2002無公害食品 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
SC/T 3303-1997 凍烤鰻 SN 0208 出口肉中十種磺胺殘留量檢驗方法
SN 0530 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殘留量的檢驗方法 液相色譜法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大菱鲆的感官要求見表1。
項 目 要 求
體表 體態勻稱,體形正常,無畸形;允許有少量白斑
鰓 鰓絲清晰,呈鮮紅或紫紅色,粘液透明
眼球 眼球飽滿,角膜清晰
氣味 具有鮮魚固有鮮腥氣味,無異味
組織 富有彈性
3.2安全指標
大菱鲆安全指標見表2。
項 目 指 標
無機砷(以As計)/(mg/kg) 40.5
汞(P2 Hg計)/(mg/kg) 40.5
鉛(以Pb計)/(mg/kg) 40.5
鎘(P2 Cd計)/(mg/kg) ≤O.1
土霉素/(mg/kg) 40.1
氯霉素 不得檢出
磺胺類(總量)/(mg/kg) 40.1
呋喃唑酮 不得檢出
沙門氏菌 不得檢出
致瀉大腸埃希氏菌 不得檢出
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檢出
4 試驗方法
4.1 感官檢驗
4.1.1 在光線充足,無異味的環境中,將試樣置于白色搪瓷盤或不銹鋼工作臺上進行感官檢驗。當感官檢驗難以判定產品質量時,做水煮試驗:
4.1.2水煮試驗:在容器中加入500 mL飲用水,將水燒開后,取約100 g用清水洗凈的魚,切塊(不大于3 cm×3 cm),放于容器中,加蓋,煮5 min后,打開蓋,聞氣味,品嘗肉質。
4.2無機砷的測定 按GB/T 5009.45-1996中 4.5條的規定進行。
4.3汞的測定 按GB/T 5009.17的規定進行。
4.4鉛的測定 按GB/T 5009.12的規定進行。
4.5''鎘的測定 按GB/T 5009.15的規定執行。
4.6土霉素的測定 按SC/T 3303-1997中附錄A的規定進行。
4.7氯霉素的測定 氯霉素殘留量的篩選方法按NY 5070-2002中附錄A規定執行,氯霉素呈陽性者,其殘留量的測 定按NY 5029-2001中附錄D(氣相色譜法)的規定執行。
4.8磺胺類的測定 磺胺類中的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的測定按SC/T 3303-1997中C5的規定執行,其他磺 胺類按SN 0208的規定執行。
4.9呋哺唑酮的測定 按SN 0530的規定進行。
4.10沙門氏菌檢驗 按GB 4789.4的規定進行。
4.1 1 致瀉大腸埃希氏菌檢驗 按GB 4789.6的規定進行。
4.12副溶血性弧菌檢驗 按GB 4789.7的規定進行。
5 檢驗規則
5.1 組批規則與抽樣方法
5.1.1 組批規則 活大菱鲆以同一魚池或同一養殖場中養殖條件相同的產品為一檢驗批;鮮大菱鲆以來源及大小相 同的產品為一個檢驗批。
5.1.2抽樣方法 每批產品隨機抽取5尾~10尾,用于感官檢驗。 每批產品隨機抽取至少3尾,用于安全指標檢驗。 用于微生物檢驗樣品的抽取應符合GB 4789.1的規定。
5.1.3試樣制備
5.1.3.1用于安全指標檢驗的樣品:至少取3條大菱鲆清洗后,去頭、骨、內臟,取肌肉等可食部分絞碎混合均勻后備用;試樣量為400g,分為兩份,其中一份用于檢驗,另一份作為留樣。
5.1.3.2用于微生物檢驗的樣品:按GB 4789.''20的規定執行。
5.2檢驗分類 產品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5.2.1 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應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由生產者執行,檢驗項目為感官。
5.2.2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檢驗項目為本標準中規定的全部項目。
a)新建養殖場的養殖大菱鲆;
b)大菱鲆養殖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d)正常生產時,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檢驗。
5.3判定規則
5.3.1 活、鮮品的感官檢驗所檢項目應全部符合3.1條規定;檢驗結果中有兩項及兩項以上指標不合格,則判為不合格;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允許重新抽樣復檢,如仍有不合格項則判為不合格。
5.3.2安全指標的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則判本批產品不合格,不得復驗。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志 應標明產品的名稱、生產者及出廠日期。
6.2包裝
6.2.1 包裝材料 所用包裝材料應堅固、潔凈、無毒、無異味。
6.2.2 包裝要求
6.2.2.1 活大菱鲆 活大菱鲆包裝中應保證所需氧氣充足。
6.2.2.2鮮大菱鲆 鮮大菱鲆應裝于潔凈的魚箱或保溫魚箱中;放前需在箱底鋪一層冰,在箱中需放足量的碎冰以保NY 5152-2002持魚體溫度在O℃~4℃;避免踐踏或用銳器損傷魚體,確保魚的鮮度及魚體的完好。
6.3運輸
6.3.1 活大菱鲆運輸中應保證所需氧氣充足。
6.3.2鮮大菱鲆用冷藏或保溫車船運輸,保持魚體溫度在O℃~4℃之間。
6.3.3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無異味,運輸中防止日曬、蟲害、有害物質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觸有腐蝕性物質。
6.4貯存
6.4.1 活大菱鲆貯存中應保證所需氧氣充足。
6.4.2鮮大菱鲆貯存時保持魚體溫度在O℃~4rC之間。
6.4.3產品貯藏于清潔、衛生、無異味、有防鼠防蟲設備的庫內,防止蟲害和有害物質的污染及其他損害。
編輯: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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