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國出口的食用水生動物須由輸出國或者地區官方檢驗檢疫機關出具衛生證書,證明輸出水生動物 (1)是野生捕撈的□或者來自官方注冊的養殖場□;(2)未使用結晶紫、孔雀石綠、惡喹酸、氯霉素、激素等藥物,其他藥物殘留和砷、汞、鎘、鉛等重金屬殘留不超過中國限量標準。(3)輸出前抽樣檢測未發現大腸桿菌(O157)、沙門氏菌、單增李斯特菌、副溶血弧菌、霍亂弧菌(O1,O139)等致病微生物和貝類毒素(麻痹性貝類PSP≤4MU/g、腹瀉性貝類毒素DSP≤0.05MU/g,如申請進口水生動物屬雙殼貝類增加此內容)。(4)輸出前臨床檢查,未發現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臨床癥狀。(5)適合人類食用。入境時,由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檢驗檢疫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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