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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進口食用水生動物檢驗檢疫要求的說明

發布時間:2008/12/26 10:37:16  來源:食品伙伴網  編輯:盛曉娜  我來說兩句我來說兩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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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食品伙伴網資訊:《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辦法》中對進口食用水生動物檢驗檢疫要求作了規定,但在《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中未予明確,且有些條件也不具體,不利于出口方開展檢測工作,為此,質檢總局根據專家意見,對進口食用水生動物的檢驗檢疫要求作了調整,具體要求如下:

     向中國出口的食用水生動物須由輸出國或者地區官方檢驗檢疫機關出具衛生證書,證明輸出水生動物 (1)是野生捕撈的□或者來自官方注冊的養殖場□;(2)未使用結晶紫、孔雀石綠、惡喹酸、氯霉素、激素等藥物,其他藥物殘留和砷、汞、鎘、鉛等重金屬殘留不超過中國限量標準。(3)輸出前抽樣檢測未發現大腸桿菌(O157)、沙門氏菌、單增李斯特菌、副溶血弧菌、霍亂弧菌(O1,O139)等致病微生物和貝類毒素(麻痹性貝類PSP≤4MU/g、腹瀉性貝類毒素DSP≤0.05MU/g,如申請進口水生動物屬雙殼貝類增加此內容)。(4)輸出前臨床檢查,未發現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臨床癥狀。(5)適合人類食用。入境時,由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檢驗檢疫和監管。

編輯:盛曉娜 訪問人次:5319 關鍵字:水聲動物,  >> 更多資訊進入水產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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